根據《監察法》第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監察對象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六類,即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墩仗幏址ā返诙l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判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不是《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或《政務處分法》所指的公職人員,不能簡單等同于有編制或財政供養的人員,而是要聚焦“行使公權力”這個關鍵。
一是從主體身份上認定,以具體崗位職責為判斷依據。根據《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事業單位中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屬于監察對象。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是指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主要是指該單位及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如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公立醫院的院長、副院長,科研院所的院長、所長等。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因此,一般認為從事具體勞務、技術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員不屬于監察對象,如從事診療、護理和教學工作的醫生、護士和教師,以及基層站所等事業單位的普通職工。
二是從履職情況上認定,以是否行使公權力為判斷依據。根據《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不屬于上述第一種情況,但臨時參與到公務活動中,行使公權力的,也屬于監察對象。例如,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從事臨時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行使了法律賦予的公權力,也應屬于監察對象。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分為13個等級。一般情況下,單純的專業技術崗位人員不屬于監察對象,但如果其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也應屬于監察對象。
本文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紀檢監察紀法適用研究》(第2輯)。